|
|
第一條 為推動我市LED和太陽能光伏產業的發展,發揮政府採購支持經濟發展的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財政部、國家發改委《節能產品政府採購實施意見》等有關政策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採購人」)用財政性資金採購LED和太陽能光伏產品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LED和太陽能光伏產品列入政府集中採購範圍。
第四條 採購人採購照明產品時,在經專家認定綜合性價比合理,能夠滿足用戶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應該優先選用LED和太陽能光伏產品。
第五條 採購人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涉及照明產品時,應當編制LED和太陽能光伏產品政府採購預算,編制方法參照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預算執行。採購人應當確保LED和太陽能光伏產品政府採購預算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在部門預算審批過程中,在採購專案支出已確定的情況下,應當優先安排LED和太陽能光伏產品的預算。
第七條 採購人採購LED和太陽能光伏產品預算達到100萬元以上的,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採購。如有特殊原因,經批准,也可以採用其他方式採購。
第八條 對於一定期限內採購頻率較高、單次採購金額較小、採購總量較大的LED和太陽能光伏終端產品可以實行定點採購。在同等條件下,應該優先選擇本市生產企業或其指定銷售商作為政府採購定點企業。
第九條 採購人採用非公開招標方式採購LED和太陽能光伏產品,應當優先邀請本市生產企業或其指定銷售商參與採購活動。
第十條 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採購LED和太陽能光伏產品,應將在本地設置研發中心情況、提供本地化服務的情況、本地生產和售後服務網點情況列入技術性評審因素。
第十一條 LED和太陽能光伏產品的政府採購合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儘可能在履約保證金、付款方式和期限等方面給予相關供應商適當支持。
第十二條 LED和太陽能光伏產品政府採購合同履行中,採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採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十三條 政府採購中心要主動為我市LED和太陽能光伏產品生產企業提供培訓服務,指導企業科學編制投標檔。要通過政府採購網站加大對我市LED和太陽能光伏產品的宣傳力度,擴大其在政府採購領域的影響,提高市場知名度。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揚州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