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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日亞化學工業宣佈,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判定韓國首爾半導體損害了日亞化學工業的名譽。該法院判令首爾半導體支付1000萬韓元的損害賠償,並採取措施恢復日亞化學的名譽。
據瞭解,這一訴訟肇始於日亞化學工業曾於2006年1月以其白色發光二極體(LED)相關創意權受到首爾半導體侵害為由,向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北部地方聯邦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基於在美國訴訟案中陪審團的裁決,日亞化學工業以「首爾半導體對媒體散佈虛假事實,損害了日亞化學工業的名譽」為由,在韓國起訴了首爾半導體。
日亞化學工業表示,在美國的訴訟案中,陪審團於2007年11月作出「首爾半導體故意侵害了日亞化學工業的4項美國創意權」的裁決,該法院也於2008年2月接受了陪審團的裁決。然而,首爾半導體在該公司Web網站上捏造事實,稱「法院認定其未構成侵權,首爾半導體在美國訴訟案中勝訴」,並將這些內容的報導資料散發給了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