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發布城市照明管理規定 8月起施行

日前,河北省發布《河北省城市照明管理規定》。

《規定》稱城市照明設施管線應當按規劃入地,現有照明架空線應當按規劃逐步進行入地改造。《規定》稱,任何單位嚴禁在城市功能照明中使用多光源無控光器的高能耗低效率燈具,嚴禁在城市景觀照明中有過度照明、製造光污染等超能耗標準的行為。本規定自 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道路裝燈率應當達到100%

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規劃區內城市道路、橋樑、隧道、廣場、住宅區、湖泊、河道、公園、公共綠地、名勝古跡以及其他建(構)築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規定》明確,城市照明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美化環境的原則,嚴格控制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築物裝飾性景觀照明能耗。《規定》稱鹿鼎記,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城市照明標準規範安裝功能照明,裝燈率應當達到100%。與城市道路、住宅區及重要建(構)築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設施,應當按照城市照明規劃進行建設,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審批、施工、驗收和使用。

開展綠色照明試點示範活動

節能在《規定》中設有單獨的一章。其中規定支持城市照明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節能、環保的照明新技術、新產品,開展綠色照明試點示範活動,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學技術水平。並指出了城市照明節能應採用的方式,如分時、分區、分級照明;城市次幹道、小街巷在滿足配光要求的前提下,以半導體(LED)為光源的路燈燈具,燈具系統效率應不低於90lm/W等等。《規定》鼓勵在城市道路向外聯繫的幹道、城郊接合部以及景區等接取電源困難的地區,依據自然條件,因地制宜,積極推廣使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照明系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照明規劃,制定城市照明節能計劃和節能技術措施,優先發展和建設功能照明,嚴格控制景觀照明的範圍、亮度和能耗密度,並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限時淘汰低效照明產品。

功能照明關閉超24小時應提前公布

按照《規定》,城市道路照明主幹道的亮燈率應達到98%,次幹道、支路的亮燈率應達到96%;道路照明設施的完好率應達到95%,景觀照明設施的完好率應達到90%。城市照明設施一般故障應于24小時內排除,嚴重故障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應于3個工作日內排除;遇突發危急故障、重大安全隱患或極端惡劣天氣時天龍八部,應于1小時內採取有效處置措施,防止造成次生事故;城市照明設施正常維護時,白天不得開啟功能照明或景觀照明進行一般性照明設施維護作業;功能照明關閉時間超過24小時應通過媒體等途徑提前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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