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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公平交易委員會12月6日表示,億光LED廣告宣稱1年1家電費可省2萬多元(新台幣,下同),就商品質量為引人錯誤的表示,處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說,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在億光LED廣告宣稱,1年1家電費可省2萬多元,是與60瓦白熾燈泡相比,每戶使用燈泡數為25顆、使用10個小時,每度電價單位以4.05元的照明電費,及每減少1度照明用電,空調用電可減少0.4度,據以節省是夏季4個月空調用電電費計算,合計每年每戶可節省2萬餘元。
公平會表示,根據統計,2011年度家庭每度用電為2.76元,平均每戶家庭每月電費支出為845元,及平均每戶家庭每年電費支出為1萬140元。
公平會認為,億光公司所述假設前提並非所有用戶用電的唯一模式,造成用電量也不盡相同,並非任何家庭使用億光LED后,都有1年每戶省2萬多元的省電效果。
同時,公平會認為,億光公司廣告未具體揭示假設前提,相關大眾無從知悉其計算依據為何,而有產生錯誤認知或決定的疑慮,所以處1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