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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電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佛山照明」)內幕交易案日前審結,監管部門公開該案有關情況。涉案人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竟違規買賣佛山照明2萬股遭處罰,被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4.88萬元,並處以罰款4.88萬元。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獲得案件線索後,監管部門按照證券法有關規定,對於方清涉嫌內幕交易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
據查,當事人方清時任合肥國軒高科動力能源有限公司(下稱「國軒高科」)總經理。2010年1月4日,佛山照明董事長鍾某某、董事會秘書鄒某某等赴合肥國軒高科動力能源有限公司考察,鍾信才向國軒高科董事長李某、時任總經理的方清提出由兩家公司合作開發電動巴士的意向。
2010年春節後至3月中旬,李某、方清等人對佛山照明進行考察,鄒某某與方清多次通過電話和電子郵件方式,磋商佛山照明收購國軒高科股份一事,並確定收購意向。
當年3月19日,李某、方清與鍾某某簽署股權轉讓意向性協議,同意將國軒營銷所持有的國軒高科20%股權轉讓給佛山照明。7月12日,國軒高科形成臨時股東會議決議,同意股東國軒營銷向佛山照明轉讓其所持國軒高科20%的股份;14日,國軒營銷和佛山照明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前者同意將其持有的國軒高科20%的股權轉讓給佛山照明,轉讓價格為人民幣1.6億元。
就在7月12日、國軒高科臨時股東會決議形成的當天,方清股票賬戶合計買入佛山照明2萬股,買入成本合計24.47萬元。2010年7月27日,上述賬戶賣出佛山照明股票1萬股,成交價格13.35元。截至2011年3月8日收市,上述賬戶仍持有佛山照明股票1萬股,其交易佛山照明股票盈利共計4.88萬元。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上述事實,有方清的股票賬戶開戶資料、股票交易記錄、有關公司的公告、董事會會議決議和記錄、股東大會決議、有關當事人的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方清為佛山照明內幕信息知情人,其行為構成內幕交易行為。
該負責人說,佛山照明收購國軒高科股權事項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重大事件。根據《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該「重大事件」屬於「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構成內幕信息。
方清作為國軒高科時任總經理,參與佛山照明收購國軒高科股權事項,屬於《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方清利用內幕信息交易佛山照明股票,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的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責令方清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4.88萬元,並處以罰款4.88萬元。
當事人方清對此並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