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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日電子10月10日晚間公告,公司近日收到何海潮、梁瑞芝兩位股東轉來的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會對何海潮、梁瑞芝未按規定披露持有相關股票信息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該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決定給予何海潮、梁瑞芝警告。
中國證監會認定,何海潮、梁瑞芝未按規定披露持有相關證券的信息,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的違法行為。由於何海潮、梁瑞芝沒有違反《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的主觀故意,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沒有對證券市場交易秩序造成危害後果,並已經改正了違法行為;上海證券交易所已經對何海潮、梁瑞芝的相關行為進行了處理;何海潮、梁瑞芝接受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處理,並有積極主動配合調查等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