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綜合媒體報導,晶電與璨圓合併後,中國LED廠三安光電持有的璨圓股份股權處置方案成焦點,經濟部投審會於昨(27)日通過此案,三安光電未來將取得晶電約3.1%股權。投審會也以「四不」原則作為附帶條件,嚴格規範三安光電,若有違反將可強迫撤資。
三安光電2013年以台幣23.52億元取得璨圓19.9%股權,成為璨圓第一大股東;2014年6月晶電併購璨圓,當時三安可選擇保留手上璨圓1.2億私募普通股,或轉成晶電普通股,換股後將持有晶電3.1%股權。昨日經濟部投審會決議,通過股權轉移將三安原本持有的1億2千萬股璨圓股份,轉換為晶電3.1%股權。
此外,投審會搬出「四不」原則為附帶條件嚴格要求三安遵守,內容包括不得要求轉移IP、不得進行人才挖角、不得要求介入經營權、不得要求技術轉移,一但違反上述條件,則可強迫三安撤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