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延遲實施鹵素燈泡禁令兩年

歐洲委員會(歐委會)第2015/1428號規例將於2016年2月27日在歐盟各國實施,修訂適用於照明產品(包括家用燈泡)的環保設計規則。

上述新規例指出,鑑於技術進步,歐委會必須檢討歐委會第244/2009號規例,涉及「非定向家用燈具」的環保設計規定。「家用燈具」是指用於房間照明的燈具,不包括特定用途燈具。

歐委會特別檢討:

特定用途燈具的銷路變化,確保這些燈具不作一般照明用途;新技術市場,如發光二極體(LED);把能源效益要求訂於「A」級水準的可行性。

歐委會檢討第244/2009號規例後發現,關於第244/2009號規例表1的「第六階段」限制(即就某一額定光通量限定的最大額定功率),生產商要於2016年9月1日起開發及投放符合限制的燈具,在經濟上似乎並不可行。事實上,歐委會評估能源效益更佳的照明技術預期發展後,認為上述限制較理想的實施時間是2018年9月1日。

早於2015年4月17日,歐盟環保設計監管委員會僅以些微票數通過一項決議,把逐步淘汰鹵素燈泡的期限由2016年推遲至2018年,原因是照明業界強力遊說,向歐委會及歐盟成員國說明LED技術還未準備就緒。一般相信,鹵素燈具一旦被全面淘汰,LED技術將可取而代之。 

根據第244/2009號規例表1,鹵素燈具將由2016年9月1日起逐步淘汰,但環保設計監管委員會僅以些微票數通過把淘汰時間推遲兩年,而這項決議現在以歐委會第2015/1428號規例實施。

新規例在環保設計規定方面也有其他修訂,包括擴大「特定用途燈具」定義範圍,確保這些燈具不會當作一般照明用途燈具銷售及使用。新規例詳細說明「特定用途燈具」的定義,指出多種燈具應用的主要目的並非照明,例如在化學過程中作為催化劑的光線;影像捕捉和投射(如照相機閃光燈);發熱(紅外線燈);以及發出訊號(如交通燈及機場燈具)。

另一項修訂規定,今後的燈具設計必須兼容能源效益照明方案,原因是必須儘量減低舊有已停用技術的「鎖定」效應,確保投放到市場的燈具可以完全兼容高效能燈泡,這些燈泡的能源效益至少達歐委會第874/2012號規例下的A+級。(責編:Flora)



來源:WTO/TBT預警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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