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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環保署日前公告,台灣市場將正式從 2017 年開始,全面回收廢棄的 LED 照明光源產品,包括直管型、環管型、緊密型及安定器內藏式等四種發光二極體(LED)照明光源,環保署強調,這類 LED 光源物品之製造、輸入業者應負回收、清除、處理之責任。
環保署表示,為了避免造成更多環境污染,並確保照明光源責任業者之公平性,正式公告於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展開回收。近年照明光源因推廣環保及節能,促使LED照明光源使用量逐漸增加,市占率攀升,逐漸取代傳統照明光源,因其含有電池、電線、電路基板、玻璃、塑膠及鋁等項目,具有回收再利用價值,若未納入公告應回收廢棄物且規劃妥善回收再利用方式,後續恐引發環境污染。
環保署表示,目前市場上大多數照明光源皆已納入現行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因應 LED 照明光源廢棄後回收處理問題及考量照明光源責任業者公平性,環保署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第一項表一應回收物品照明光源定義,新增供照明使用之直管型、環管型、緊密型及安定器內藏式等四種發光二極體(LED)照明光源為責任物,該物品之製造、輸入業者應負回收、清除、處理之責任。
環保署指出,透過本次公告修正,擴大照明光源之回收項目,民眾如果有直管型、環管型、緊密型及安定器內藏式等四種發光二極體(LED)照明光源需要回收,只要交給清潔隊資源回收車或回收業者,即可讓這些廢棄後的物品進入回收體系,避免環境污染,促使資源循環利用。提醒民眾,更換新燈管(泡)時,取下廢燈管(泡)放入原新品之紙製保護套中,而破損之廢燈管(泡),建議以厚紙及塑膠袋將其妥善捆包,再由清潔隊資源回收車、照明光源販賣店家(販賣點逆向回收)或環保機關核可之回收商統一回收。
對於 LED 光源的貿易商、輸入業者,以及 LED 光源的製造商來說,在台灣銷售、販售本土生產或海外進口的 LED 光源,2017 年會增加對應的回收廢棄成本,而消費者屆時展開回收機制,汰換新購買與廢棄 LED 光源,就會和之前的螢光燈光源等產品類似,循環性更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