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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日前做出了最終裁定,認為台灣LED廠晶元光電(Epistar;2448)的部份LED產品,侵犯了美國LED大廠Philips Lumileds Lighting公司的專利權,晶元光電的部份LED產品有被禁制輸入美國的問題。
根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發表的內容,晶元光電的LED產品OMA、MB與GB等3類產品侵犯了Philips Lumileds Lighting公司的專利權,被侵犯的美國專利權號碼分別是Patent No. 5,008,718、Patent No. 5,376,580;與Patent No. 5,502,316,因此晶元光電與其代理商、相關企業、母公司、子公司或其他關聯廠商均不能輸入侵權的LED產品。
Philips Lumileds Lighting還另外在美國加州北部地區的聯邦法院提出這項專利權侵害的訴訟,以及損害賠償,希望從雙方面來獲得損害補償與禁制令。
ITC將發出的禁制令(exclusion order)還載明,禁止包含上述侵權產品的LED封裝產品輸入到美國。限制範圍將包括LED晶粒,封裝完成的LED、以及主要由封裝晶粒陣列組成的電路板。不過,此禁制令並未禁止向美國輸入包含OMA、GB及MB產品的下游成品,同時也不適用於晶電其他產品。
Philips Lumileds執行長表示,他滿意ITC針對此事的裁定,並強調將會持續維護該公司的智慧財產權利。
據了解,先前Philips Lumileds已經在2005年11月4日就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此項侵權控訴並敦促調查,涉及的廠商產品有晶元在合併前的晶元光電OMA產品,以及之後合併到晶元的國聯光電MB與GB產品,之後隨著晶元光電完成與國聯光電的合併,該公司成為唯一的應訴方。而2007年1月8日時,ITC的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ALJ)作出初步決定(Initial Determination),當時認為晶電的 OMA GB 產品並未侵犯Philips Lumileds所提出的3件專利,MB 產品也未侵犯該三件中的2件專利。而之後在2月22日,ITC又針對此事繼續後續的裁定,當時訂定的最終裁決期限為2007年5月8日。
先前晶電曾經表示,該公司均以自有技術開發高亮度四元發光二極體,與 Lumileds 所開發的產及專利有極大的差異。長久以來,晶元光電一直確信 Lumileds 的主張缺乏依
據。
晶電針對此事認為,ITC的裁決在法律上及事實上均站不住腳,並將上訴,同時要求暫緩執行禁止輸美的命令。晶電總經理李秉傑指出:「我們對ITC的裁決相當失望,ITC對這些專利詮釋錯誤。」
晶電針對此事最新發展的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