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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5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五樓第三號審判法庭內,佛山照明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案,展開了為期一天的第二輪公開審理,涉及原告467名。
雖與2014年7月9日首次庭審的原告人數相近,但此次原告訴訟的代理律師卻達23位。因代理律師較多,原定於2014年8月25日至28日持續五天的第二輪審理,於2014年8月25日一天內進行了合併審理。因涉及原告方人數及代理律師較多,在庭前準備工作方面花費了較多時間,原訂於9點開始的庭審直至9點半才正式開始。
記者留意到,2014年8月25日的庭審吸引了10多位原告股東出席旁聽,其中有5位原告選擇了由自己來進行辯訴,並沒有請代理律師。在旁聽席上,一位65歲的陳姓女士曾經是佛山照明的股東,她稱於2011年買入7000股,期間虧損2萬元,目前尚未提起訴訟,她也十分關心該案件的進展,特意跑到庭審現場來聽庭。
在庭審現場,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劉國華等23位原告方訴訟律師團,擠滿了原告席,代表被告方佛山照明出席的2位律師仍來自廣東格林律師事務所。
在此輪審理過程中,雙方聚焦三個方面進行辯論:一、是否構成證券虛假陳述;二、原告方的損失是否具有真實性;如果構成虛假陳述和損失,其損失是否與被告的虛假陳述構成因果關係?三、若構成虛假陳述,是否存在系統風險、是否需要扣除系統風險及行業風險、公司經營風險等因素?除此之外,雙方就實施日、基準日的認定仍有異議。
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17條「針對重大事件的資訊披露違法行為,即可構成虛假陳述罪」。佛山照明的代理律師認為因關聯交易、對外擔保未及時披露而造成的資訊披露違規,涉及金額所占比例不足以構成重大事件。而原告代理律師則不這樣認為,並以佛山照明違規的事實進行舉例說明。
那麼,若構成證券虛假陳述,是否與佛山照明的違規披露存在直接因果關係?而其中系統風險又占了多大的比重。佛山照明代理律師認為在揭露日之前,佛山照明在兩年內處於持續下跌狀態,在這期間造成的損失應全部歸於系統風險導致;而在揭露日到基準日區間,若構成虛假陳述的前提下,其中系統風險應占40%的比重,另外電子行業以及公司的經營風險等因素也應當被扣除。
對於實施日的確定,原被告雙方仍存在較大爭議。原告方認為「實施日為2010年7月15日」;被告方則認為「應將2010年11月8日列為實施日」。
庭審的最後,審判長詢問雙方是否同意和解。原告方代理律師一致表示,同意和解。而被告方律師則明確表示不同意和解。從首次庭審結果來看,當時雙方雖庭上表示同意和解,但之後實際上卻未達成和解。
休庭後,有不少原告股民關切地問劉國華律師何時會有結果?他說可能要到2015年初才會有結果。」
來源:證券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