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影像系統暨影像擷取系統LED光源機1組

案件地點: 跨省 台北市

案件狀態: 進行中

公開招標公告

公告日:104/06/26




機關代碼 3.9.20.1
機關名稱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單位名稱 總務室
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7號
聯絡人 吳美靜
聯絡電話 (02)23562914
傳真號碼 (02)23412639
電子郵件信箱 ching66@ntuh.gov.tw



標案案號 IA1500094
標案名稱 FULL HD影像系統暨影像擷取系統LED光源機1組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81 - 醫療, 外科及矯形設備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 1,83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04/06/2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20元
文件代收費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總務室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7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20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4/07/08 17:00
開標時間 104/07/09 10:0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7號2樓(總務室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915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7號1樓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60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歸屬計畫類別 非屬愛台十二項計畫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此項證明之用】,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三)衛生福利部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規格欄或效能欄如載明詳仿單者,一併檢附仿單)及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若為自製產品者,得以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代之)。
(四)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人工領標:至台大醫院收發室購領,標單工本費NTD200/份.
2.電子領標: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http:http://web.pcc.gov.tw/)購領並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標工本費NTD100/份。
二、開標方式: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開標後規格文件由申購使用單位審核,資格由承辦單位審核,兩者均審核合格後始予進行價格程序,若開標當日無法完成規格審查,將於資格、規格均審查完畢後另行通知會議時間及地點,進行價格程序。
三、收受報價單方式及地點:投送至台大醫院收發室(台北市中山南路7號1樓),逾時以棄權論。
四、規格:詳電子領標公告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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