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地點: 跨省 安曼
案件狀態: 完結
公開招標更正公告公告日:103/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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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 關 資 料 |
機關代碼 | A.3.3 | |||||||||
機關名稱 | 駐外機構 | ||||||||||
單位名稱 | 駐約旦代表處 | ||||||||||
機關地址 | No. 18, Iritiria, Um othaina, Amman, Jordan | ||||||||||
聯絡人 | 黃志揚 | ||||||||||
聯絡電話 | (962)65544426分機11 | ||||||||||
傳真號碼 | (962)65544434 | ||||||||||
電子郵件信箱 | cyhuang01@mofa.gov.tw | ||||||||||
採 購 資 料 |
標案案號 | JOR103011 | |||||||||
標案名稱 | 全新國產太陽能LED燈具 |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65 - 燈絲電燈泡或放電式燈泡;弧光燈;照明設備;上述各項之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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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07.外交部為提供對外援助之直接目的所辦理之採購。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07.外交部為提供對外援助之直接目的所辦理之採購。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07.外交部為提供對外援助之直接目的所辦理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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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9,075,000元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 標 資 料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是否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3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03/10/14 | ||||||||||
原公告日 | 103/09/26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領 投 開 標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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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03/10/23 17:00 | ||||||||||
開標時間 | 103/10/23 17:30 | ||||||||||
開標地點 | No. 18, Iritiria, Um othaina, Amman, Jordan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No. 18, Iritiria, Um othaina, Amman, Jordan | ||||||||||
其 他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屬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產品或勞務 | 否 | ||||||||||
履約地點 | 其他 | ||||||||||
履約期限 | 決標籤約後60個工作天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歸屬計畫類別 | 非屬愛台十二項計畫 | ||||||||||
廠商資格摘要 | 具太陽能LED燈具製造及維修能力之相關合格廠商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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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1. 原截標日期為103年10月9日下午17:00,因考量約旦10月4日至7日正逢回教忠孝節連續假期(一般私人郵遞公司可能合併週末例假日,直接放假至 11日),本案又因自國外採購國產產品,投標文件必須郵寄(本處並無電子投開標設備)至國外,可能因而造成不可預料之投標延遲,影響投標者權利。因此延長 等標期7天,修正後截標時間為10月16日下午5時。繼因103年10月10日更新招標文件之採購規格書及廠商資格審查單,涉及招標內容之變更,依採購法 相關規定延長等標期7天,最新修正截標期限為10月23日下午5時。(截標時間為本處收到投標文件時間,而非國內寄送郵件之郵戳,或約旦郵局、快遞公司收 到投標郵件寄達時間,敬請參考)。 2.招標機關將主動通知已投標之廠商按更新後招標文件補充或更新所報投標資料,開標時將以最新收到資料進行開封審核。 3. 得標廠商必須於簽約前提供預付款(契約總價30%)還款保證金。保證金以中華民國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 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至招標機關-中華民國駐約旦代表處,抬頭請填寫中華民國外交部。保證金有效期限需與契約期限相同。保證金將於貨品驗收合格後退還。 4.履約期限修正為決標籤約後60個工作天。 5.報價需含所應繳納之約旦政府稅金、規費及到約旦指定地點所有運輸、搬運等所有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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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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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註: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