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更換為LED節能燈具採購案

案件地點: 跨省 台北市

案件狀態: 進行中

公開招標公告

公告日:103/11/12




機關代碼 3.13.16
機關名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單位名稱 秘書室/第三科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
聯絡人 林奕伶
聯絡電話 (02)23766168
傳真號碼 (02)27353100
電子郵件信箱 lin50123@tipo.gov.tw



標案案號 10318015500
標案名稱 更換為LED節能燈具採購案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65 - 燈絲電燈泡或放電式燈泡;弧光燈;照明設備;上述各項之零件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 1,348,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如有差異,於契約總價10%以內,以實作數量計算,依原契約單價以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03/11/1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20元
文件代收費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18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

投標須知下載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3/11/26 17:30
開標時間 103/11/27 14:3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17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67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屬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產品或勞務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25日曆天完成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歸屬計畫類別 非屬愛台十二項計畫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投標時應檢齊下列證明文件影本(影本資料應清晰可辨)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機關(構)或團體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三)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餘請詳閱招標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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