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購置LED路燈燈具」財物採購案

案件地點: 跨省 高雄市

案件狀態: 完結

公開招標公告

公告日:103/11/21




機關代碼 3.13.7
機關名稱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單位名稱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機關地址 811高雄市楠梓區加昌路600號
聯絡人 曾煒唐
聯絡電話 (07)3611212分機512
傳真號碼 (07)3612724
電子郵件信箱 wayne@epza.gov.tw



標案案號 N103112001
標案名稱 「購置LED路燈燈具」財物採購案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65 - 燈絲電燈泡或放電式燈泡;弧光燈;照明設備;上述各項之零件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 2,15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03/11/2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20元
文件代收費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加昌路60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3/12/01 17:30
開標時間 103/12/02 10:00
開標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加昌路600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0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加昌路600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屬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產品或勞務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18天內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歸屬計畫類別 非屬愛台十二項計畫
廠商資格摘要 凡政府登記合格,營業項目登記具有照明設備相關行業之廠商,且非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a.公司、行號、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工廠登記證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
a. 屬營業稅繳稅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 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 關文件。
b.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 公會會員證。非屬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規範之會員者,免繳驗本項證明文件。(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限制由特定區域之團體出具;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
4. 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章及查覆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5.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6.其他應檢附之證件:
a.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廠商參與投標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已充分瞭解之切結)。
7.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1項至第10項任何一項答「是」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未依規定填寫、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裝封、遞送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8.前述應檢附文件未檢付、經審查結果內容不符或證件時效已過等不合規定者視為資格不符,不得參加下一階段開標。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電子領標。
2. 於辦公時間內(8:30-17:30)向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秘書室(事務)索取,郵寄領標者請附貼足72元郵票之回郵信封,並註明索取「購置LED路 燈燈具」財物採購案招標文件,聯絡人:曾煒唐,電話:07-3611212分機512,地址:高雄市811楠梓區加昌路600號。
[其他]:檢舉貪污不法機關名稱.電話及地址:
本處檢舉專用信箱:高雄郵政35之55號信箱電話:(07)3612734,傳真:(07)3645991。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RSS RSS      print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