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地點: 跨省 花蓮縣
案件狀態: 完結
公開招標更正公告公告日:103/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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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 關 資 料 |
機關代碼 | 3.76.55 | ||||||||||||
機關名稱 | 花蓮縣政府 | |||||||||||||
單位名稱 | 花蓮縣消防局 | |||||||||||||
機關地址 | 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 |||||||||||||
聯絡人 | 行政科-鄭瑀謙 | |||||||||||||
聯絡電話 | (03)8462119分機1207 | |||||||||||||
傳真號碼 | (03)8574613 | |||||||||||||
電子郵件信箱 | chen@mail.hnfa.gov.tw | |||||||||||||
採 購 資 料 |
標案案號 | FI103120501 | ||||||||||||
標案名稱 | 花蓮縣防災宣導電子看板(LED彩色顯示屏)設備工程 |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69 - 其他電力設備及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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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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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3,160,000元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 標 資 料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03/12/12 | |||||||||||||
原公告日 | 103/12/05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領 投 開 標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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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
截止投標 | 103/12/17 09:00 | |||||||||||||
開標時間 | 103/12/17 09:30 | |||||||||||||
開標地點 | 花蓮縣政府統一採購開標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15萬8,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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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掛號郵寄花蓮郵政第7-99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府總收發室簽收 | |||||||||||||
其 他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屬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產品或勞務 | 否 | |||||||||||||
履約地點 |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決標翌日起90個日曆天內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歸屬計畫類別 | 非屬愛台十二項計畫 | |||||||||||||
廠商資格摘要 |
1.投標廠商需具備與本案具有相關之行業別,投標時需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立案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依經 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營利事業登記證 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做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http:http://gcis.nat.gov.tw/ index.jsp】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工商登記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 2.檢附相關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3.其它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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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一、 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 http: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 子領標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 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 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五、採購規範更正。開標日期延至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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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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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註: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