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地點: 跨省 台北市
案件狀態: 進行中
公開招標更正公告公告日:103/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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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 關 資 料 |
機關代碼 | 3.15.6.50 | ||||||||||||||
機關名稱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 |||||||||||||||
單位名稱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 |||||||||||||||
機關地址 | 105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62號 | |||||||||||||||
聯絡人 | 黃昱瑞 | |||||||||||||||
聯絡電話 | (02)87703659 | |||||||||||||||
傳真號碼 | (02)25059775 | |||||||||||||||
電子郵件信箱 | larry@anws.gov.tw | |||||||||||||||
採 購 資 料 |
標案案號 | A1030458ENG022 | ||||||||||||||
標案名稱 | 松山機場各滑行道設置LED滑行道中心線燈安裝工程 |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64 - 電力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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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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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16,387,807元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 標 資 料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是否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03/10/06 | |||||||||||||||
原公告日 | 103/10/02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領 投 開 標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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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
截止投標 | 103/10/15 17:00 | |||||||||||||||
開標時間 | 103/10/16 10:00 | |||||||||||||||
開標地點 | 105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62號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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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5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62號 | |||||||||||||||
其 他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屬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產品或勞務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104/2/28;104/4/15;104/6/30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歸屬計畫類別 | 非屬愛台十二項計畫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一)凡政府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資格,並具備相關同業公會之會員資格。 (二)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包含: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當年度同業公會會員證。 (三) 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 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四)廠商應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開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影本)。 (五)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之證照(或經勞委會備案勞工安全衛生訓練之結業證書)。 (六)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未依規定填寫、裝封、遞送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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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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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更正原標價清單(.xls檔)無法編輯問題。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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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註: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