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地點: 跨省 台北市
案件狀態: 已變更
公開招標更正公告公告日:103/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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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 關 資 料 |
機關代碼 | A.21.3 | ||||||||||||||
機關名稱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
單位名稱 | 臺北業務組 | |||||||||||||||
機關地址 | 100臺北市中正區許昌街17號9樓 | |||||||||||||||
聯絡人 | 魏進裕 | |||||||||||||||
聯絡電話 | (02)23486621 | |||||||||||||||
傳真號碼 | (02)23894529 | |||||||||||||||
電子郵件信箱 | b110411@nhi.gov.tw | |||||||||||||||
採 購 資 料 |
標案案號 | 103F04AB | ||||||||||||||
標案名稱 | LED節能燈具及燈管一批更換採購 |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65 - 燈絲電燈泡或放電式燈泡;弧光燈;照明設備;上述各項之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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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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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3,324,278元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否 |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於本契約辦理驗收合格之次日起至本年度止,視業務需要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洽廠商辦理420萬元扣除契約金額後為上限之標的物增購事宜。後續擴充之 品項1、2及4項次,倘屬原契約所列之部分,則依原決標單價、施作比例計價,非屬原契約所列之部分,則另議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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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 標 資 料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是否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3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03/10/16 | |||||||||||||||
原公告日 | 103/10/06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領 投 開 標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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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是 |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
截止投標 | 103/10/22 17:00 | |||||||||||||||
開標時間 | 103/10/23 10:00 | |||||||||||||||
開標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許昌街17號9樓第1會議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 166000
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3/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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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許昌街17號9樓綜合行政科 | |||||||||||||||
其 他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屬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產品或勞務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決標之次日起50個日曆天內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歸屬計畫類別 | 非屬愛台十二項計畫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特定營業項目:電器承裝業(營業項目代碼:E601010)或相關行業證明(如: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營業項目代碼為E603090)。 (四)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1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廠商提供之產品燈管部分需符合國家標準CNS15438及CNS 15592(或國際標準IEC62471);燈具部分須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IEC60598-2-2。 (五)丙級以上(含丙級)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六)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廠商資格摘要說明請詳[廠商資格摘要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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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其 他[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1.公開發給:領標期間辦公時間內至本機關臺北業務組第一辦公室綜合行政科洽領(臺北市許昌街17號9樓)。2.郵遞領 標:(1)廠商來函函內請書明欲索取之標案名稱、份數並備貼足限時掛號回郵與填妥收件者姓名、地址、電話之信封。(2)請於等標期期間內寄達本機關臺北業 務組綜合行政科,再由本機關寄送招標文件,惟自收件日至交付郵局寄送約需2個工作天,廠商應自行估算收到時間,如逾投標截止期限,廠商自行負責。3.電子 領標:等標期期限內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系統網址:http:http://web.pcc.gov.tw。 [截止收標時間及地址]: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17時前,以1.掛號寄達台北郵政信箱33之844號。或2.專人送達本機關臺北業務組綜合行政科。或3.電子投標(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網址:http:http://web.pcc.gov.tw)。 [開標時間、地點]:民國103年10月23日10時整,於本機關臺北業務組第1會議室(臺北市中正區許昌街17號9樓)。 [廠商資格摘要附加說明]: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經政府登記,並持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依據經濟部98年4月2 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 作為證明文件。如僅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視同不合格標)。(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 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 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 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三)特定營業項目:電器承裝業(營業項目 代碼:E601010)或相關行業證明(如: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營業項目代碼為E603090)並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 http:http://gcis.nat.gov.tw/cod/)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 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四) 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1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廠商提供之產品燈管部分需符合國家標準CNS15438及CNS 15592(或國際標準IEC62471);燈具部分須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IEC60598-2-2。(五)丙級以上(含丙級)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六)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本次(第三次)變更公告摘要]: 廠商資格(六)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誤植為台灣區電『器』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予以更正。 配合更正招標文件計有(一)投標須知、(二)招標規範、(三)投標廠商資格規格審查表。 [備註]:本案公告文件若與政府採購法相牴觸時,以政府採購法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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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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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註: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