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更正公告) 林口區公所LED內照式道路指示牌示範計畫

案件地點: 跨省 新北市

案件狀態: 完結

公開招標更正公告

公告日:104/02/25




機關代碼 3.82.63
機關名稱 新北市林口區公所
單位名稱 新北市林口區公所
機關地址 244新北市林口區西林里仁愛路1段378號
聯絡人 黃琇棻
聯絡電話 (02)26033111分機527
傳真號碼 (02)26010616
電子郵件信箱 AN1358@ntpc.gov.tw



標案案號 104-009
標案名稱 LED內照式道路指示牌建置示範計畫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39 - 其他土木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 2,094,997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3.82.29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補助金額 2,094,997元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04/02/25
原公告日 104/02/1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20元
文件代收費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林口區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44新北市林口區西林里仁愛路1段378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文件費300元,親洽本所5樓秘書室,或郵寄(須附回郵)。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4/03/05 09:00
開標時間 104/03/05 10:00
開標地點 244新北市林口區西林里仁愛路1段378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0萬元整
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4/04/23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4新北市林口區西林里仁愛路1段378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80日曆天;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歸屬計畫類別 非屬愛台十二項計畫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甲級電器承裝業以上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五條規定:與本所首長有關之關係人,二親等以內親屬等,不得參與本所採購案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 易行為,違反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2、為避免不必要之疑義,建請投標廠商外標封黏妥後於騎縫處,加蓋公司大小章。3、其他事宜請詳閱招標 文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林口區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作業歷程
標案名稱 傳輸次數 更正序號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公告日 檢視
LED內照式道路指示牌建置示範計畫 01     104/02/16 第01次傳輸公告內容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註: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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