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基隆市政府104年度LED路燈汰換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工作

案件地點: 跨省 基隆市

案件狀態: 完結

公開招標公告

公告日:104/04/22

機
關
資
料
機關代碼 3.76.57
機關名稱 基隆市政府
單位名稱 工務處
機關地址 202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一號
聯絡人 張輝雄
聯絡電話 (02)24201122分機1921
傳真號碼 (02)24271638
電子郵件信箱 chh77777@ms21.hinet.net
採
購
資
料
標案案號 104L001
標案名稱 104年度LED路燈汰換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工作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預算金額 1,267,956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否
後續擴充 否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 否
招
標
資
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04/04/22
是否複數決標 否
是否訂有底價 是
是否屬特殊採購 否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否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
投
開
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20元
文件代收費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否 不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否
截止投標 104/05/06 09:00
開標時間 104/05/06 10:00
開標地點 202基隆市中正區信二路299號5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否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2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一號1樓(總收文室)
其
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否
履約地點 基隆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契約第7條
是否刊登公報 是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
歸屬計畫類別 非屬愛台十二項計畫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如下:二者任一
(1)專業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科別:電機工程。
b.技師公會會員證。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科別:電機工程。
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 會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否
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無需押標金,標單請以服務費用為依照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9條附表2 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之____%報價。
二、投標廠商應確實瞭解採購標案內容,並請詳閱投標須知及有關文件後投標。
三、招標文件領取方式:電子領標: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止得由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網址:http: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
四、投標文件須在104年05月06日上午9時前,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一號1樓本府行政處總收文室。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基隆市政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基隆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2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號、電話:02-24252423、傳真:02-2423449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RSS RSS      print 打印